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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警察能否隨便檢查路人身份證!

賦能網(wǎng) 2023-05-18 95

  最近關于“外國警察攔截路人檢查身份證”的話題又開始受到大家關注了,甚至國內(nèi)有人說“在美國警察可以隨便檢查身份證,不配合可能會被當場擊斃”。

  北美地區(qū)警察權力真的有這么大嗎?走在路上想查誰就查誰?不配合就一定會被嚴厲處置?

  我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,說這話的人不是蠢就是壞。畢竟在一個法治社會,警察執(zhí)法必然是有嚴格規(guī)定和流程的。

  北美路人有不表明身份的權利

  對于檢查路人身份證這件事情,美國和加拿大的法律原理和思路基本一致,只是具體細節(jié)略有區(qū)別。

  兩個國家都沒有一條法律規(guī)定公民有向警察出示證件的義務,也沒有任何法律規(guī)定公民在出行時攜帶任何證件(除了開車和坐飛機的時候)。

  換句說話,一般情況下警察是不能站在路邊排成一排,隨機抽查過路行人身份的。

  看到這里你肯定很奇怪,明明看到美劇里面有北美警察在路上詢問路人身份的情節(jié)呀。

  這就是北美法治的體現(xiàn)了——普通人沒有向警察出示證件的義務但不代表警察不能執(zhí)法。

  在美國警察執(zhí)法中明確規(guī)定“允許警察逮捕有犯罪嫌疑且拒絕證明自己身份的人”。

  某種意義上來說,這也是北美警察執(zhí)法權力較大的體現(xiàn)。但是你請注意,這里必須滿足兩個條件,第一是“有犯罪嫌疑”,第二是“不表明身份”。

  所以這并不是說明,不給看身份證件就一定會被帶走。

  現(xiàn)實中,大部分不向警察表明身份的情況都是不會被警察帶走的,因為警察也要考慮后面的情況——如何向法庭證明你當時有犯罪嫌疑。

  被錯誤逮捕,是可以通過投訴、起訴等手段來追究警察責任的。

  如何確定美國警察是否判斷你有犯罪嫌疑呢?最通行的辦法就是直接問:“警察先生,你是準備拘捕我?還是我可以自由離開?”

  如果警察告知你要拘留,那么說明警察判斷你有犯罪嫌疑。如果讓你走,那你就走唄。

  在加拿大,警察權力可能更小一些。根據(jù)加國現(xiàn)行法例,只有在被警察逮捕而非僅被懷疑的情況下,當事人才有責任向警察表明身份。

  換句說話,警察懷疑你是犯罪分子,前來查問你,你都可以不說自己身份,也不出示身份證件,除非警察明確告知你:你被逮捕了。

  而且加拿大還規(guī)定,逮捕之后,當事人有權利只表明身份,不回答任何警察的提問。

  逮捕后,如果當事人要求見律師了,律師來之前,警察也不能再進行任何詢問了。

  換句說話,在加拿大和美國,每個人都可以不向警察出示自己的身份證也不用報自己名字,除非警察明確打算或者已經(jīng)將你抓走了。

  北美警察執(zhí)法流程要求高

  我們常??匆妵鴥?nèi)媒體報道,北美有一些不配合警察執(zhí)法的當事人被當場擊斃,以此來判斷北美的警察十分粗暴或者權力不受限制。

  這是一種十分片面的觀點?,F(xiàn)實中,不管是加拿大還是美國,對警察執(zhí)法流程中的合法性要求極高。

  比如以前的一個案例,便是大家都很關注的周立波案。警察本來是懷疑酒駕攔停了周立波的車,結果從車上搜到了一把非法槍支和毒品。

  沒想到最終結果卻是周立波不用坐牢,直接從法庭走出來了。這是因為當時警察執(zhí)法“不規(guī)范”,導致法庭不能認定周立波非法持槍和藏毒。

  不管是美國還是加拿大的法律都規(guī)定,警察搜查房屋、汽車的時候必須取得法庭頒布的搜查令或者當事人的允許。

  攔停周立波的警察在法庭上自稱得到了周立波的允許,但周立波的律師卻證明了周立波不懂英語,警察不懂漢語,兩個人語言不通,以此讓法庭相信了周立波當時不能理解搜車的請求。

  那么警察搜出槍支和毒品的行為自然被法庭認定為“非法搜查”,非法搜查的證據(jù)不能被法庭使用。那么周立波自然不存在非法持槍和藏毒的法律責任。

  對于類似的搜身,美國和加拿大法律也有嚴格規(guī)定。只有被確認逮捕的情況下才能搜身和搜查隨身物品,單純的不給配合檢查身份的情況是不能搜身的。

  回到開始的問題,既然可以不表明身份,那為什么我們還會看見美國和加拿大警察在執(zhí)法中將不配合的當事人擊斃的事情呢?原因主要現(xiàn)場危險情況。

  相較于國內(nèi)來說,北美民間槍支等武器比較多。所以北美一線警察在執(zhí)法過程中遇到的危險情況會更多一些。

  為了保證執(zhí)法的安全性,他們優(yōu)先考慮的當事人會不會對他們造成生命危險。

  比如,美國警察深夜攔停一個明顯酒駕的中年男子,肯定會要求他務必將雙手放在警察看得見的地方,以免他突然掏槍出來傷害警察。

  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或者有危險舉動,警察優(yōu)先想到的肯定是制服當事人。

  這些都是有特定場景的行為,也并不代表每一個不配合警察的人都會被擊斃。而且北美警察也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,特別是特定場景下的錯誤判斷。

  2010年1月,溫哥華警方接到一個女子的報警,說自己在家里被老公家暴,打得很嚴重,很擔心自己和家里嬰兒的安全。

  這種涉及到生命危險的家暴在北美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,溫哥華警察立馬派出兩位便衣警察前去處理,但兩位警察沒有發(fā)現(xiàn)該棟房子住著兩戶不同的人家,華人屋主吳耀偉住在樓上,報警女子一家住在樓下。

  更要命的是警察和這位華人語言不通,互相聽不懂說什么。警察要進門,華人不讓警察進門。因為涉及暴力犯罪,所以警察戒備心很強。

  當事華人聽不懂警察的話,黑漆漆的又沒看見警燈和警服,自然不會讓警察進門。于是就發(fā)生不好的事情了。

  中間過程各有說法,反正結果是兩個警察強行沖了進去,為了制服吳耀偉,他把吳打成了重傷。

  后來警察和市政府分別向吳耀偉道歉,而且是非常鄭重的上門道歉外加公開道歉,并且雙方達成了一個保密的庭外和解。

  涉事警察全部被調離,估計后面也難再進行執(zhí)法工作了。

  仔細看看北美警察執(zhí)法的相關規(guī)定和以往的案例,生活在國內(nèi)的你也不難發(fā)現(xiàn):北美警察執(zhí)法權力雖然大,但受到的監(jiān)管和制約也十分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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